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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阶段。  

第三条 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120万元以上(含120万)的修缮工程,开展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审计;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120万元的修缮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开展审计;投资估算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年度将审核结果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抽审;对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1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经过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经过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可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全过程审计的主体: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处理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核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管理监督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保证送审资料及时、完整、真实、有效,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第六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部门管理、监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了解现场情况,出具咨询意见,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和验收,提出管理建议,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承担咨询意见和报告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主要审计内容    

第七条 项目立项阶段  

1.审查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方案等与前期决策相关的重要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2.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3.审查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是否经学校或政府部门批准,是否获得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审查可研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6.审核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7.审查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  

1.审查勘察、设计范围、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2.审查勘察、设计招标方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审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4.审核勘察、设计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收费是否合理,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对限额设计做出具体规定;  

5.审核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经济评价是否合理。  

第九条 招投标阶段  

1.审查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招标程序,是否存在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标,招标方式不合理等违规操作风险;  

2.审核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规、完整、严密,招标范围是否清晰,计价依据是否合理,拟订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质量及工期约定等主要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完整;  

3.审核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掉项和漏项,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暂列金和专业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设置是否合理,招标控制价计价依据是否合理,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取定是否合理,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说明是否完整、清晰,招标控制价是否超过批准概算;  

4.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回复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条 施工前准备阶段  

1.审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先开工后办证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合同管理是否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按期签订,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风险,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3.审核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完整,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合同总价或单价的调整原则、计价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施工内容、施工范围、质量及工期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在合同签订前是否经审计。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1.审查开工报告是否按规定签发;  

2.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对隐蔽工程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处理是否适当;  

3.审核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变更引起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变更,是否事先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4.审查工程签证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是否及时办理,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5.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服务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材料及服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品;  

6.审核采购合同中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条款等是否齐全,服务类收费依据是否合理;  

7.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超付进度款,是否将不属于本项目的进度款列入本项目中,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扣回等;  

8.审核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是否避免,已发生的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事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合理,索赔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处理索赔事件和反索赔是否及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  

1.审查项目是否按程序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否不具备验收条件就进行验收;  

2.审查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3.审查工程结算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4.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6.审核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7.审查项目是否履行建设程序,是否执行有关政策,竣工资料是否及时整理归档;  

8.审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批准的投资估算;  

9.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和完整,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10.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11.审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12.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和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和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三章 主要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  

1.工程主管部门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在接收完整送审资料后5-7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主管部门意见;  

3.工程主管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4.审计部门对回复意见进行核实后形成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包干总价审计程序  

1.工程主管部门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资料(含施工图纸、发包范围、暂估价清单、招标工作计划、预算金额等)、包干总价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在接收完整资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在3-5个工作日对施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审核, 将疑问提交工程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3.中介机构对送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包干总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审计部门确认,工作时限从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0-15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15-2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20-30天;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30-40天;1亿元以上的项目40-60天;  

4.审计部门在征求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核实,形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包干总价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合同、进度款、材料价格审计程序  

1.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核后及时送审,工程主管部门在合同、进度款审核后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在接收完整送审资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审核工作时限从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为3-5天、合同类文件为3-5天、进度款为3-5天、材料价格咨询为5-7天;  

3.审计部门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核实,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将竣工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后及时送审。结算资料按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一次报齐,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工程项目送审登记表,签署审计承诺书;  

2.中介机构在审计部门领取结算送审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书,工程主管部门接到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送审资料,超过时限,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不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审计部门可以拒收,未经招标或审计的总价包干项目审计部门可以拒收;  

3.中介机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工作时限从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20天内完成、送审金额在500-2000万元30天内完成、送审金额在2000-5000万元45天内完成、 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60天内完成;  

4.施工单位在收到审核报告初步意见后7-14天内与中介机构进行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回复。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对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核对相关资料,并由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5.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或分歧问题时,技术问题由审计部门、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商处理;原则性问题报学校议决;  

6.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中介机构将审核结果送审计部门复核,复核结果经审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工程结算结果,由审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项目财务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1.工程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关于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确定并书面提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时点;  

2.审计部门根据工程主管部门的联系函,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3.工程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一周内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4.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步意见稿并征求财务部门及工程主管部门意见,经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计算以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结算审核费计算及支付:  

1.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2.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领取工程结算报告时缴纳;  

3.结算审核费=审减额×审减报酬率,其中,审减额=送审额—审定额,审减率=审减额/送审额,审减报酬率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拟定时,须将第十九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华师行字〔2007〕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