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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限额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及附件的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并经基建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限额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及附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的分类

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是指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土石方工程、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通讯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的归口管理

所有基建计划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实验室建设除外)项目主管部门为基建处;所有后勤专项经费、零星维修及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为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后勤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专项经费所涉修缮工程及除后勤专项经费外的实验室维修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为设备处。

基建处、后勤部、设备处在基建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工程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工程方案的审定、合同的签订、会同使用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管及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料归档等。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

基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立项。

实验室的维修由各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报至设备处。凡属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总体发展规划或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开设新实验项目所需新建、改造原有实验室,均须由本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处会同基建处、后勤部等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等维修工程由后勤部进行立项。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的非实验室维修项目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至后勤部。

为便于统筹安排,各单位须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和经费预算报至项目主管单位。

维修申请需对拟维修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申请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事先拟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方案设计图纸、完成时间、负责人等)。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

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待经费落实到位后,有关单位应将批准后的书面申请送交项目主管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涉及影响学校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放在寒、暑假进行。其它工程项目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安排实施。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或3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工作协调小组委派项目主管部门,可约请参与竞争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工程项目作出预算,根据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等条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统筹安排实施。

第六条 项目的合同管理

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采用标准格式合同,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需要适当调整。合同需明确工程实施内容、甲乙方职责(含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各自责任及义务)、开(峻)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控制金额、经费来源、付款方式、结算办法、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期延误处罚、工程审计、工程结算资料报送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  项目的现场管理

由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执行合同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隐蔽工程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现场测量记录(包括所用材料、型号、工程量等),或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后报主管部门核查并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正式施工前需加强对设计审查补漏及施工图纸的完善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内容;若确实需要增加,或较大变更预算的内容(材料、型号、增加工程量等),必须由用户部门提出增加工程项目的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与结项

基建维修工程实行验收制度。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并达到送审额度的结算书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九条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报批擅自安排实施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结算。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