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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华中师范大学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华师党字〔201483号)等有关文件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提高指挥部办公室公务用车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中师范大学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因公务使用车辆的行为。涉及公务用车的范围包括:

 

1、指挥部常驻梁子湖校区人员上下班通勤用车。

 

2、接送来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指挥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人员,参加指挥部组织的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人员等。

 

3、指挥部工作人员市内(武汉市、鄂州市)外出办公。

 

第三条  公务用车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同意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因公使用公务车辆。公务车辆原则上由学校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提供。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负责公务车辆的维护,指派通勤车辆专业司机。公务用车安全由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负责。

 

2、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公车。

 

3、厉行节约。公务用车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

 

4、公务外出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相关标准按照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已享受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补助。

 

第四条  公务用车流程

 

1、通勤车辆按照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时间、地点统一乘车。个人因故需临时变化乘车地点,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通勤车乘车时间原则上与工作时间一致;乘车地点原则上为校内办公点和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点。

 

2、日常办公需安排公务用车的,需填写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公务派车记录表(见附表1),交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授权办公室审批存档后,由办公室协调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使用。

 

3、临时性公务用车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无法满足需求,经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使用社会服务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

 

1、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提供的长期使用车辆,由办公室管理使用,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原则上停放在校内停车场或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停车场,严禁私停私放。

 

2、车辆使用人如发现车况出现问题,必须马上停止使用车辆,由办公室联系后勤保障部接待服务公司汽车队接车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公务用车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如发现违规使用公车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指挥部办公室各位同志自觉遵守,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的内容,今后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7817

 

 

附表1

 

华中师范大学梁子湖校区建设指挥部公务派车记录表

 

 

                       
 

使用时间

 
 

用车人

 
 

使用目的

 
 

出发地

 
 

目的地

 
 

办公室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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