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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资金、合作开发资金等各类资金来源建设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的审计与评价;

2.对建设工程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管理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资产交付阶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决策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3.对建设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第八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包干价、洽商变更估价、未经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索赔款、竣工结算等经济指标的审计和评价。

第九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答疑、合同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用款与拨付的审计与评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年初将本年度工程投资计划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管理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当投资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可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要求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和时间等。中介机构在审计完成后应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核实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完成后,应将所有审计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经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1018日发布的《华中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华师行审字〔20014号)同时废止。